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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婚姻修复 婚姻行为中的资源与交换-精品文档

2021-05-31 15:06:05恋爱课程人已围观

简介延边婚姻修复 婚姻行为中的资源与交换-精品文档活水平普遍提高,另一方面延边朝鲜族的离婚和涉外婚姻增加。目前有关朝鲜族离婚和结婚的研究甚少。包括哪些朝鲜族女性为了改善社会地位而选择涉外婚姻?涉外婚姻中她们以什么样的个人资源为交换条件?承梅(1994)与许明哲编(2001)等人的有关涉外婚姻的数据资料。本文就延边朝鲜族的离婚和涉外婚姻进行了分析。资料来源:延边中级人民法院:1998。纪录来探讨一下离婚申请者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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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婚姻修复 婚姻行为中的资源与交换-精品文档

婚姻行为中的资源与交流 沉顺芬,明城大学法学博士,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山东烟台: 1 研究目的与现状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给中国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这种影响表现在: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另一方面,延边朝鲜族离婚、外婚增多。尤其是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延边妇女离婚、涉外婚姻急剧增加。这种增加意味着什么?目前,关于朝鲜族离婚和婚姻的研究很少。韩国婚姻研究的代表著作是崔继成(1998:49~68)《中韩通婚与朝鲜民族认同》。从民族认同的角度,崔继成关注的是汉族。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通婚进行了分析研究,此外,日本的 等人(2001))对中国的朝鲜族社会进行了分析研究,他们的研究重点是朝鲜族他们指出中国朝鲜人的儒家观念比朝鲜人弱延边婚姻修复,他们与朝鲜人之间没有统一感和民族认同感。与韩国人一样的民族认同感。同胞的团结感和民族认同感,为什么两人的异族通婚迅速增加?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人婚姻行为中的所有资源和交换关系。

包括哪些韩国女性为了提高社会地位而选择异国婚姻?他们提供什么样的个人资源来交换涉外婚姻?这里的“资源”是指“一切可以用来达到某种目的或获得最大利益的东西”(,1984)。本文所用数据为作者自1997年在延边进行的数据调查至1998年。以及访谈,包括2004年的数据调查结果。以下分析所用数据为笔者在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和S街调解机构收集的数据,并参考延边大学李成梅(1994)与徐明哲编着(2001)等人的涉外婚姻资料。本文分析了延边朝鲜族的离婚与涉外婚姻。2离婚2.1离婚的特点)计划经济时代:1949~1976 在讨论离婚与涉外婚姻的关系之前,先讨论计划经济时代离婚的特点及其社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延边,从1952年到1955年,离婚申请数量猛增。这是因为自1950年以来,国家实施了“离婚自由”政策。但自1953年中央对离婚实行遏制政策后,实际离婚人数有所减少(见图1)。图1 延边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级人员表:1952~1996年 资料来源:延边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

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使大多数女性摆脱了封建家庭制度的束缚。但是,尽管大多数农民赞成婚姻自由,但他们强烈反对离婚自由。在全国范围内,小野和子(1978:240))指出,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的两三年内,因离婚自由而导致的杀人、自杀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所增加。中国有7、人因婚姻问题自杀或丧生8万,离婚自由对社会和家庭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婚姻问题而频繁发生的刑事案件已成为该国的主要问题。因此延边婚姻修复,中央政府虽然没有修改婚姻法,但实际上从1953年开始就从离婚自由转变为遏制离婚。1956年至1960年,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和实际离婚数继续减少,这是因为延边人民法院完全控制了离婚案件。 1961年至1963年,离婚案件受理量再次增加。这一时期离婚案件增多的社会背景是1958年“大跃进”失败,之后是三年的自然灾害。从1959年到1962年的三年中,为了逃避饥荒,关区受灾地区的大量居民涌入了延边,而一些延边朝鲜人则移民到了朝鲜。三年的自然灾害迫使他们民族人口流动,各民族人口流动导致离婚人数增加。

1959年至1965年,提出的离婚总数达到4349件。其中,因延边以外受灾地区涌入延边和从延边逃往朝鲜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达2801件,占64. ] 在此期间离婚总数的 4%。如果细细划分,延边外嫁娶延边人谋生,后来离婚的有792人,占18.2%。延边未婚男女婚后离婚1244人,占28.6%。为寻求庇护,曾赴朝鲜长期未回国的夫妻夫妻,其中留在国内的夫妻提出离婚765件,占17.6 %。就这样,大跃进的失败和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人们为了生存而不断迁徙,导致离婚率增加。 1964年至1965年,延边中级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数量持续减少。从1966年开始,延边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受到“文化大革命”的打击,但一直审理民事案件直到1967年。从1968年起,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控制。直到1972年,才真正暂停受理所有民事案件。从1973年恢复受理民事案件至1979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755件。其中离婚案件185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4.9%。

简而言之,从1950年代初到1960年代上半期,由于婚姻法的“离婚自由”、“大跃进”的失败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离婚案件大幅增加。 2.2改革开放时期离婚的特点: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离婚率急剧上升。 1995年每1000人有3.99人离婚,1996年是3.54人。从1980年到1996年的16年间,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总数比原始1980年增加了约7倍,而实际离婚数目增加了约9倍(见图1)) 。以下是S街从1992年至1997年之间297对调解离婚的夫妻的记录中讨论了离婚申请人的特征。作者发现,在S街进行的离婚申请人调查中延边婚姻修复,1978年以后有95%的离婚申请人结婚。可以看出,1990年代,离婚的人基本上都是改革开放后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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